一、因个人原因造成书籍遗失的由读者自行购买相同出版社、版次书籍归还,并收取每册10元文献加工费。
二、在书籍上圈点、标记、批注或造成污损,以致书籍无法整修的由读者自行购买相同出版社、版次书籍归还,并收取每册20元文献加工费。
三、如无法购买相应书籍的按照下述情况赔款:
(一)遗失、损坏普通书籍按原价赔偿,并收取每册20元文献加工费。
(二)1980年-200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,1980年之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并收取每册20元文献加工费。
(三)遗失、损坏系列丛书、套书中任何一册按全套书籍总价赔偿;绝版书、珍本书,按该书价格的10倍赔偿,并收取每册20元文献加工费。
四、遗失赔偿后找回原书籍,经检查无损,可进行退款。
五、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遗失、损坏书籍的,经本人申请,由馆长报校长办公会批准,可免予赔偿。
六、期刊杂志不予外借,只限于馆内期刊阅读区阅读。不得撕毁、涂画刊物,违者赔偿相同期数期刊。
七、读者离校、离职前需将借阅书籍全部归还,方可办理离校、离职手续。
八、当日借阅的图书限30日内办理还书手续,且每人每30天内只能办理一次借阅手续。
九、图书馆的书架、座椅及其他设备损坏按照原价赔偿。
十、偷窃图书者移交校保卫科,按校纪校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。